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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6日,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帖求助,稱自己乘坐的火車因線路故障停滯3小時,后續等候時間未知,疑惑能否向鐵路公司索要賠償。
7日,該網友告訴極目新聞記者,其6日乘坐的K560次列車于無錫北站自6時30分停靠至10時許,累計延誤四五個小時。該網友表示,已咨詢12306客服,對方回應僅可針對受影響的后續車次申請免收手續費退票,暫無其他賠償方案。
極目新聞記者隨后以乘客身份致電12306求證,客服表示,目前針對這種情況暫無賠償政策;若因第一程列車晚點導致后續車次無法正常乘坐,旅客可在第一程列車到站后辦理全額退票。同時,客服補充解釋稱,列車不會無緣無故晚點,鐵路部門也不愿意發生這種情況,但如果有突發的自然災害或異常情況,需要排除危險因素,才能讓列車運行,“不能讓大家冒生命財產危險乘坐列車”。
針對此事,廣東哲清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馬俊哲指出,旅客購買車票后,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成立了客運合同關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,承運人(鐵路部門)有義務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運輸旅客。因承運人原因造成遲延運輸的,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或退票;如果給旅客造成了實際損失,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,但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原因除外。
這意味著,如果晚點明確是由于鐵路部門自身的管理或車輛維護不善等“可歸責”的原因所致,從法理上說,旅客主張賠償是存在法律基礎的。然而,在實踐中,由于晚點原因的復雜性界定(往往是惡劣天氣、意外故障、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)、旅客實際損失難以舉證等因素,通過法律途徑尋求經濟賠償的成功案例較少。
記者 郭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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