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定義
指西藏銀行向借款(kuan)人發放的用(yong)于日常生(sheng)產(chan)經營周(zhou)轉(zhuan)的人民幣貸款(kuan)。
2、融資對象
經工商行政管(guan)理機關(guan)或主管(guan)機關(guan)核(he)準登記,實行獨(du)立核(he)算(suan)的企業(ye)法(fa)(fa)人、事業(ye)法(fa)(fa)人和其(qi)他經濟(ji)組織(zhi)。
3、功能和特點
解(jie)決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周轉或(huo)臨時性(xing)融資(zi)需求;額度可(ke)以(yi)一次性(xing)使(shi)(shi)用(yong)(yong)或(huo)循環使(shi)(shi)用(yong)(yong)、期限(xian)靈活、融資(zi)成本相對較低。
4、額度、期限、利率、計(ji)息
(1)貸款額度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和預期變化,在合理估算營運資金總量和缺口的基礎上,結合經營規模、業務特征、營運效率、自有及自籌資金、償債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額度;
(2)對用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周轉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,一般不超過12個月。對用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性占用,且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、成長性良好,產品有市場,經營有效益,無不良信用記錄,貸款期限可超過12個月,但不超過36個月。
(3)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有關規定執行;
(4)流動資金貸款可采用一次性還本付息,或一次還本、分期付息,或分期還本付息等還款方式。
5、申辦條(tiao)件
(1)在西藏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;
(2)在生產經營合法合規,符合營業執照范圍,符合國家產業、環保等相關政策和西藏銀行的信貸政策;
(3)管理、財務制度健全,生產經營情況正常,財務狀況良好,具有持續經營能力,有合法的還款來源,具備到期還本付息的能力;
(4)借款人及控股股東、主要股東無不良信用記錄;
(5)貸款用途明確,符合國家法律、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;
(6)西藏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。
6、申辦(ban)程序
(1)向西藏銀行提交貸款申請及相關材料;
(2)經西藏銀行審慎調查,審核同意,落實貸款條件,簽訂相關合同。